2026年4月,我单位在新兴县东成镇都斛村委都斛第三村民小组禳步鱼塘与堋田地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单位工人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我监管不到位。事后我单位全力整改,保证不造成环境污染。对于本次事件,我单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二、我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新兴县东成镇郑绍权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绍权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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