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甘某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以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对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开展损害鉴定评估。甘某已自行支付了委托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的费用。2024年3月4日,专家出具了评估意见。2024年6月26日,云浮市人民政府指定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代表人,与甘某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年7月5日,上述各方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判决】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后,裁定申请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甘某于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能够简化索赔流程,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速度,当协议被确认有效后,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据此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从而更快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可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透明度,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可以监督协议的执行过程,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信任度。
(供稿人:市法院 陈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