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甘某洪于2022年1月起在云安区都杨镇未硬底化的某地块,堆放来自广东某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白泥(脱硫剂),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与甘某洪共同委托专家以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损害鉴定评估,替代传统环境损害鉴定方式。甘某洪自行支付了委托专家评估的费用。2024年3月4日,专家出具有关《评估意见》,认定碱渣长期堆存可造成土壤盐碱化,应对现场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再确定修复方案,预计需监测费6000元。此次事件中渗滤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6812.85元。广东某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甘某洪将1518.16吨白泥回收并交由砖厂将白泥作为制砖辅料使用完毕。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裁定申请人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甘某洪于2024年6月26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因鉴定投入成本较高且鉴定周期较长,往往费用高昂,一般人难以承受,也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针对这一难题,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办案,替代传统鉴定模式,通过专家意见快速锁定环境损害范围与修复路径,将鉴定评估费用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高昂的鉴定支出,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赔偿义务人履行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为办理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低成本实践样本。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