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我周茂鸿在新兴县稔村镇布夏村五队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本人环保意识淡薄,未按要求进行填报。事后我周茂鸿全力整改,已在限期内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对于本次事件,我本人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周茂鸿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周茂鸿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本人签字:周茂鸿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