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裴某与被告钟某于2002年生育大女儿,2004年生育二女儿,后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原告裴某向新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钟某离婚,并要求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携带问题。
【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法官初步了解案情后,经与被告电话沟通联系,发现原、被告分居多年,但被告对婚姻能否维持态度模棱两可,情绪极不稳定,存在与原告敌对倾向,且极力争取女儿抚养权,但被告明确表明不想和法院有交集、不愿意应诉出庭。针对被告消极应诉态度及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为防止矛盾升级风险以及查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状况以便了解清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承办法官随即委托家事调解员以及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居委的家事调查员进行案件调查。承办法官、家事调查员协同调解员多次上门走访,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在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过程中,被告与同一户籍居住地的家事调查员交心谈话,在长达2小时的交谈后,通过家事调查员与调解员的心理疏导工作,被告终于解开心结,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亦尊重女儿和原告的意愿,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最后,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双方和谐解决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真正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矛盾一般有酝酿、发展、演变、冲突的过程,到一方诉至法院时,矛盾可能已经激化,在遇到另一方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出庭应诉陈述双方矛盾根源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情下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矛盾。而通过法院与妇联共建家事调查员制度,聘请熟悉村居情况、善于调处纠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担任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进行家事矛盾调查、风险评估、判后回访等功能,最大限度化解各类家事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编写人:新兴法院 梁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