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黎某系新兴县某村村民。2002年黎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协议,承包4亩土地用于养殖,并在养殖地上开挖了鱼塘,在周边建鸡舍、平房、楼房建筑物等,用于居住和出租经营。2022年承包期满后,黎某仅同意退还已开挖成鱼塘的4亩土地,不愿向村民小组交付其在鱼塘周边占用的集体土地,严重阻碍了村集体土地资源要素流动。该村民小组遂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起诉黎某。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是黎某承包后建设的,村民小组请求黎某交还承包土地的主张符合约定,也符合屋随地走原则,判决黎某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给村民小组,并支付土地占用费。判决生效后,黎某对抗情绪严重,迟迟不履行返还土地义务,新兴法院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公安等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依法拆除黎某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将集体土地交付给村民小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黎某返还强占的集体土地给村民小组。在黎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多级联动、多方联合,就执行预案协调商议十余次,最终妥善稳定黎某情绪,圆满交付涉案集体土地,有力提升了人民法院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助力“百千万工程”不断取得新成效。
(供稿:新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