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至7月期间,梁某东向多名村民分别购得云安区石城镇高龙村委松树江村荒排山、红山村委上围村塘下窝山和横江村塘尾山、高岭村委对面排山等山场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滥伐上述山场的林木。经广东双木林科技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鉴定,梁某东滥伐林木合共7.99亩,总蓄积55.44立方米,总材积40.88立方米,总株数789株。其中,包括生态公益林2.26亩,蓄积14.41立方米。
2024年3月15日,云安区林业局根据上述生态公益林受损情况制定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方案》。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梁某东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方案》承担对受损生态公益林的补植复绿及抚育责任。
【裁判结果】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东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梁某东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梁某东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方案》承担对受损生态公益林的补植复绿及抚育责任。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绿色肺叶”,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凡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采伐,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对受损林木的补植复绿及抚育责任,引导其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以环境司法推动受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修复。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李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