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我在新兴县水台镇奄村长坑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个人环保意识不够,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够重视。事后我全力整改,及时更换发酵床垫料,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本次事件,我本人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本人签字:温中诚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