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9时、11时、21时许,陈某辉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永购买320元依托咪酯和烟油,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325元(其中5元为兑换现金手续费)给被告人邓某永,被告人邓某永兑换现金后,以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依托咪酯和烟油,在罗定市围底镇中桥桥头将依托咪酯和烟油交给陈某辉,被告人邓某永三次贩卖依托咪酯共获利60元。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永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服判息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罪通常是以毒品的数量为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了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应重点打击、从严惩处,故不再设定最低数量限制或者最短间隔时间限制等升格条件。每独立完成一次毒品交易,应认定为贩卖毒品一次。认定贩卖毒品的次数,原则上与每次毒品交易时间间隔长短、毒品数量及是否为同一购毒人员无关。
多次贩卖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但实践中容易出现短时间多次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不足1克等情形,有时候可能过分为了量刑均衡化容易误将这些情形排除在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情形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所以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就是因为向多人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贩卖毒品间隔时间的长短、贩卖毒品数量的多少(量刑档次内讨论为限)均不影响多次贩卖毒品的认定,也不能以间隔时间长短来区分主观恶性的大小。
(供稿人:罗定市人民法院 林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