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新兴县新城镇通顺猪场在新兴县新城镇大稳冲坑田从事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过程中,实施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配套建设的发酵床内两个翻耙机均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正常翻耙。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开展了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新增叠螺式废水回收机一套(日处理量约:100m)、净化池三个(直径6m,深1.5m),达到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未发现养殖废水向外排放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新兴县新城镇通顺猪场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麦小英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