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严某某的父亲为严某丙,原审法院在审理严某丙诉苏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严某丙需要抚养的人包括严某某且抚养费为24762.36元,并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分别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和215486.94元给严某丙,苏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9016.33元给严某丙。后严某丙死亡。严某甲、严某乙、谭某某认为还没有收到苏某某应赔付的169016.33元,所以没有将已收到某保险公司向严某丙赔付的328578.09元中属于严某某的抚养费交给严某某或其法定代理人。
【案件办理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严某甲、严某乙应将抚养费24762.36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返还给严某某。严某甲、严某乙不服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审法院已在另案确认严某丙需要抚养的人包括严某某且抚养费为24762.36元,严某甲、严某乙、谭某某在收取某保险公司的赔款后没有将属于严某某抚养费的24762.36元支付给严某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作出判决,驳回严某甲、严某乙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抚养费具有专属性质,只能用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支出。本案严某某为严某丙的女儿,严某甲、严某乙为严某某的姑姑,且并非严某某的监护人,该二人与谭某某在收到严某丙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截留了专属于严某某抚养费的24762.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已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严某某应获得抚养费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市法院 陈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