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在云浮市安塘镇格木桥转移基地第三期旺好石材厂从事花岗岩加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实施了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水池渗流没有及时发现,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开展了水池补漏及地面水泥钢筋全部铺整,达到了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的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保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云浮市旺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杨世春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