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普法专栏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是全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职责 全面压实责任
《条例》中水污染防治责任分明,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更有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保驾护航。
★分类防治 重拳出击
《条例》立足南粤实际,坚持科学精准治污,针对四大重点领域分类实施不同策略。对于工业污水,要求采用集中处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对于城镇污水,要求提升集中处理能力、配套管网;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对于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尤其是遇到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要求必须安排好清洁能源。
★众人拾柴 开放共治
水污染防治需要联动协作、区域共治和生态补偿,因此《条例》增设专章强化区域协作,促进省际省内携手共治,倡导合力守护秀水长青。
★防范风险 健全机制
《条例》加强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完善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在未雨绸缪中把水污染扼杀在萌芽中。
★依法治理 违法必究
对于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责令恢复原状或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产整治、责令拆除或关闭等处罚条款,罚款最高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