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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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诉云浮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年11月04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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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
——某村民委员会诉云浮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原告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浮市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某某投资收益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投资298960元到被告公司,被告从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每年支付定额分红24000元给原告,被告在生产经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期满后,被告须将投资本金29896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第一年的分红24000元,此后没有再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资人,不直接参与被告公司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分红,由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排除了双方共同承担投资合作风险的情形,原告所得的回报与合作投资结果无关。原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被告签订上述合同的本意是融资,双方并无投资合作的合意。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29896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借款与投资款在法律上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借款基于借款关系而来,投资款则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现如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层出不穷,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从投资合同的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以及出资后收益等方面综合分析。要谨记投资有风险,认清经济交易都有成本,在签署合同时务必探究交易的真实目的,充分保障债权的实现,避免产生纠纷。

  (供稿人:云城法院 王文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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